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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建设国际科创制造强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
点击查看:关于《东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支持内外贸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申报指南(2025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该申报指南所列申请支持的企业(单位)须是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和机构,以及符合本指南和相应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机构。
二、申报单位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以后,即可在项目信息中打印申请表格,连同本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市镇政务服务大厅、市商务局专项资金对应业务科室办理。申报时间以提交完整纸质资料时间为准,只进行网上申报而未提交纸质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三、纸质材料复印件采用A4纸双面打印,内容必须清晰明确,按顺序装订成册,每页加盖公章,如文件内容为外文,必须后附中文翻译件。如中文翻译件与原件意思不一致造成歧义的,以原件为准。
四、资助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如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级财政支持总额已达到申报单位实际支出数,市财政不再给予支持。对于配套支持的,市财政支持加上配套国家、省财政支持经费的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数。
通过单位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以及支持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项目,不予纳入支持的范围。
六、已提交的材料未能有效佐证相关业务情况的,评审单位有权要求申报企业(单位)另行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七、若企业提交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提供申报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证明材料(如《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等),若不提供则视申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申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在填写项目申请金额时应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进项税额。
八、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由申报单位工作人员报送申报资料,不接受中介公司申办。
十、以外币结算的项目,按项目发生当年首个工作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除外),并列出折算公式。费用支出笔数较多的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汇总表。
十一、根据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支持范围的规定不应予以支持的情形。市商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其他与专项资金或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核查事项。
十二、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由申报单位出具书面责任承诺书),不得弄虚作假,支出票据不得重复申领财政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重复使用支出票据申领财政资金等,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撤销支持项目、追缴项目支持资金和5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三、今年实施完成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的项目原则上最迟于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内(3月31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收到申报单位完整的申报资料后,市商务局原则上于5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结果和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并将初审结果进行5个自然日公示。如申报单位对初审结果有异议,应在初审结果公示期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复审结果由受理科室进行回复。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公示完毕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提交用款申请,市商务局再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使用额度将资金按程序拨付到各申报单位并进行信息公开。初审结果公示和拨款通知请登录市商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查询。
十四、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支持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对支持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十五、如项目申报单位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正在接受调查,可暂时保留其申报资助资格,待正式处理结果明确后再决定是否予以支持。支持资格最长保留一年,如资金分配计划确定后一年期满仍未明确正式处理结果的,由主管部门决定是否予以支持。
十六、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在不超过支持对象可享受的最高支持标准内,适当下调支持比例和金额;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的,择优选择项目支持。
十七、本指南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市商务局根据市政府的重点工作要求,对本申报指南实施动态调整和修订,详细条款及执行范围,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与东莞市其他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专项评估修订。
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会等单位,以及参加经认定的境外展会的企业。
对于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自行组织或委托商(协)会组团参展的政策性强、组织难度大的展会项目,对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人员差旅费、展品运输费等相关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额的80%的标准予以支持。其中,人员差旅费(包含组织单位及参展企业)仅限于经济舱机票、标准间住宿,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对组织单位按照每个国际标准展位2000元予以组展支持。每个单位每个展会最高支持不超过20万元。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4)参团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展位面积、展位号、展位费、特装费、参展人员等;
(6)特装布展费、展品运输费、人员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发票、收据(限于境外)和银行汇款凭证的复印件(若无发生,则不需要提供);
(7)证明参加人员与组织单位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组织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资银行汇款证明等(原则上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若无申请人员差旅费的则不需要提供;
(8)参加人员的护照页(或通行证正反面)、签证页、出境或入境记录(对应活动举办时间,出中国境的记录或入参展国家/联盟国家境的记录),其中出入境记录需作标识说明(若无申请人员差旅费的则不需要提供)。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5)证明参展人员与参展单位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证明、董事名册,参展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资银行汇款证明等(原则上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
(6)参展人员的护照页(或通行证正反面)、签证页、出境或入境记录(对应活动举办时间,出中国境的记录或入参展国家/联盟国家境的记录),其中出入境记录需作标识说明;
(7)含展位外观的彩色照片两张(需不同角度,清晰可见展位号或企业名称)。
2.人员费用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公布的标准执行;参展出访时间最多支持展期+2天(标准展位)、展期+3天(特装展位)。
3.对于非国际标准展位,应当将参展实际面积折合为国际标准展位(9平方米)数量来核算组展支持。若折合展位个数的第一个小数点位大于或等于5的,按0.5个展位来核算;折合展位个数的第一个小数点位少于5的,则不纳入核算范围。
4.合同(协议)应当有双方共同盖公章,若为境外企业可由署名代替。若通过展会官网申请展位的,应提供网上参展申请表和主办方出具的确认书。
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向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外贸企业。
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实缴保险费用不超过30%给予支持,每年每家企业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承诺书原件;
3.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单明细表复印件(保单有效期应全部或部分在政策支持时间内);
4.投保实缴保费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发票日期应在政策支持时间内);
5.企业需提供2024年度出口报关单复印件一份(境内发货人或生产销售单位须为申报企业,且“境内发货人”须为东莞企业);
2025年1月1日(含)起,在符合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求前提下,对委托第三方建设外贸综合服务系统的企业,按照实际建设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10万元。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3.委托第三方建设外贸综合服务系统的合同(协议)、发票、银行汇款凭证、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等)复印件;
4.2025年度已离境货物出口报关单复印件一份(“境内发货人”须为申报企业,“生产销售单位”须为委托申报企业办理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生产企业)。
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会等单位,以及参加指定的境内重点展会的企业。
1.境内省外专业展会:市商务局拟定支持东莞企业参展的《2025年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活动目录详见附件1),对参加目录内省外举办展会的企业,按照每个标准展位2000元的标准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度限申报两个项目(按展会发生时间,含省内省外项目)且单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5万元;对自行组织不少于10家我市企业参加上述展览会的组织单位,按每个标准展位500元的标准予以组展支持,每个展会组展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于属于上述目录内且经市商务局同意的重点支持展会,参展企业每年申报的项目数不受“每家企业每年度限申报两个项目”限制。
2.境内省内专业展会:市商务局拟定支持东莞企业参展的《2025年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对参加目录内省内举办展会的企业,按照每个标准展位1500元的标准予以支持,每家企业每年度限申报两个项目(按展会发生时间,含省内省外项目)且单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2万元;对自行组织不少于10家我市企业参加上述展览会的组织单位,按每个标准展位500元的标准予以组展支持,每个展会组展支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于属于上述目录内且经市商务局同意的重点支持展会,参展企业每年申报的项目数不受“每家企业每年度限申报两个项目”限制。
1.参加《2025年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内展会的企业需提交以下纸质申报材料(每页都需加盖公章):
(1)须于展会结束后1个月内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再提交经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第一阶段:展会开始前提前15天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网上提交以下申报材料扫描件(每页都需加盖公章):
(4)所组织的参展企业名单(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展位面积、展位号、展位费等);
第二阶段:展会结束后40天内补充提交以下纸质申报资料(每页都需加盖公章):
(1)经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4)提交所组织的各参展企业整套申报资料(每个企业申报资料独立成册),并针对资料齐备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具体资料包括:
①经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打印、且经参展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复印件;
③所组织的各参展企业展位费支出凭证,包括发票、银行汇款凭证、银行账户信息等相关复印件;
⑤所组织的各参展企业提供的含展位外观不同角度的两张彩色照片,跟团参展的生产型企业或自主品牌企业使用“粤贸全国”和“东莞制造”两个统一形象标识进行特装布展(非生产型企业须使用粤贸全国标识)。
(5)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调研等形式,核实所组织的各参展企业参展成效,并提交《粤贸全国东莞活动企业参展情况汇总表》;
(6)组团单位撰写的东莞展团参展情况报告,含收集报送莞企参展拓市场拿订单突出案例;
(7)在微信公众号等线上平台及媒体刊登此次组团参展的简讯链接,宣传“东莞制造”区域品牌,推介东莞优势产业集群和优质参展企业。(五)注意事项
1.对于非国际标准展位,应当将参展实际面积折合为国际标准展位(9平方米)数量来核算展位费和组展支持。若折合展位个数的第一个小数点位大于或等于5的,按0.5个展位来核算;折合展位个数的第一个小数点位少于5的,则不纳入核算范围。
2.对自行组团的特装参展企业,属生产型企业或自主品牌企业须使用“粤贸全国”和“东莞制造”两个标识进行特装布展;非生产型企业须使用“粤贸全国”标识(备注:在《2025年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公布之前和公布之后一个月内发生的项目,不作要求)。
3.自行组团项目只支持第一阶段提交名单内的参展企业。若名单提交后,参展企业有所调整的,组织单位需在展会举办前向市商务局提交变更说明。
4.合同应当有双方盖章,若通过展会官网申请展位的,应提供网上参展申请表和主办方出具的确认书。
5.两家或以上东莞企业共同租用同一展位的,只支持其中一家企业;展位出现异地企业名称的,一律不予以支持。
7.参加《2025年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的展览会,参展企业有关支持申请须于展会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网上申报,组团单位须于展会结束后40天内完成纸质材料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在《2025年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公布之前发生的展会,网上申报时间延迟至目录公布之后1个月内,组团单位纸质材料申报延迟至目录公布之后40天内。
8.如同一个展会有两个或以上组织单位且合计组展支持超过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按其组织展位数比例进行支持。
9.展会组织单位要为其组织的参展企业做好展前、展中、展后服务,指导企业做好展位支持申报工作,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严格把关。
在东莞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会等单位,以及参加指定的境内重点展会及经贸活动的企业。
1.对综合展组团单位支持标准:对国家、省、市要求参加的政策性强、组织难度大的综合展,组织5家及以上企业参展的商(协)会,对其人员差旅费进行支持,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高铁二等座车票、标准间住宿,按实际支出额的80%予以支持,每次活动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10万元;按照每个标准展位500元予以组展支持,每个展会组展支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对综合展参展参会单位支持标准:由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自行组织,或由商(协)会组团参加的政策性强、组织难度大的综合展,对参展单位的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人员差旅费、展品运输费等进行支持,对参会单位的人员差旅费进行支持。参展参会人员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高铁二等座车票、标准间住宿,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以上费用按实际支出额的80%予以支持,每个单位每个展会最高支持不超过15万元。
3.经贸活动项目支持标准:对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组织赴(包括但不限于)粤东西北、新疆、西藏、黑龙江、贵州、江西及香港、澳门等地区开展区域合作经贸活动的东莞商(协)会和企业,按照差旅费(包括:经济舱机票、高铁二等座车票等交通费用、标准间住宿)的80%给予支持,每次活动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每次活动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5万元(组织前往我省市对口地区开展的区域合作经贸活动,不受“支持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项目,不予纳入支持的范围”的限制)。
(1)开展组团的商(协)会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3)组织单位登记证复印件、组团参展企业名单及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等相关复印件(如展位费、特装布展费由省、市商务部门承担,则不需提交展位合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5)证明组团单位参加人员与组团单位关系的文件:组团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等证明(应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以及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参展单位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特装布展合同等相关复印件(如展位费、特装布展费由省、市商务部门承担,参展单位不可就上述费用进行资金申报;如申报除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之外的其他资金则不需提交上述资料);
(3)各类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展位费、特装布展费、机票、高铁票、住宿等相关费用的发票复印件,展位费、特装布展费需提供银行汇款凭证等复印件;
(4)证明参展人员与参展单位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证明、董事名册,参展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等证明(应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以及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4)证明参加人员与参加单位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证明、董事名册,参加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等证明(应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以及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人员费用严格按照财政部公布的标准执行;参展出访时间可支持展期+2天(标准展位)、展期+3天(特装展位),如因上级部门或展会主办方要求,参展企业需在指定时间到达当地开展布展等相关工作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2.境内市外特装布展费最高支持每平方米1000元,文中提及的展位费、特装布展费最高支持金额是指按比例支持后的金额。
市商务局商务交流科,联系电话、;电子邮箱:.cn。市外商投资促进中心,联系电话;电子邮箱:.cn。
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参加海丝安博体育网站博览会暨加博会等由地方财政支持举办的市内展会的企业。
按参展企业实际发生特装布展费不超过5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每平方米600元,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最高支持不超过10万元。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支持我市商协会在《2025年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内的展会上举办新品发布会,会议规模需不少于50人,新品发布企业(需为参展企业)不少于5家,对场地租金、场地布置费用(发布会整体场地装修费)按实际发生额给予支持,每家商协会每场新品发布会最高支持不超过12万元,且每个展会新品发布会合计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2万元。如同场展会有两家或以上商(协)会分别举办新品发布会且合计申请支持金额超过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按其实际支出金额比例进行支持。
第一阶段:展会开始前提前15天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网上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每页都需加盖公章):
1.经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上年参加新品发布会企业近三年的年销售额(分别为举办当年及前两年销售额);
1.申请单位须于展会结束后40天内完成纸质材料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在《2025年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公布之前举办的新品发布会,网上申报时间延迟至目录公布之后1个月内,纸质材料申报延迟至目录公布之后40天内。
2.每场新品发布会的会议规模不少于50人,含15家采购商(需提供名单);新品发布企业不少于5家。
在境内(广东省外)设立“东莞制造”品牌展销平台的东莞行业商(协)会、进出口代理商、商贸集团、企业和机构,并符合以下条件:
2.与不少于50家在东莞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签署服务合同,展示不少于50家东莞企业产品;
1.对展厅首年场地租金按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支持,每平方米最高支持35元/月,全年支持总额不超过25万元(租金支持自项目网上申请当月起计算)。
2.对展厅整体形象装修费按实际发生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平方米最高支持1000元,支持总额不超过25万元(装修发生期最早追溯至项目网上申请当年的上一年度)。
第一阶段: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网上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申请报告(落款需加盖公章),需包含以下内容:运营主体、展销中心的情况介绍、发展规划、投资计划、进驻企业介绍等;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3)由镇街或园区经济发展局根据《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支持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3〕2号)内容对展销中心运营主体出具的关于企业守法经营报告。
(8)展销中心实地照片(所进驻的商品城大楼正门全貌照片2张,所租用场地展示厅门口照片2张和室内不同区域照片3-5张,展销中心服务的不少于50家东莞企业现场产品展示照片)。
展销中心实地照片需包括上述至少50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东莞企业的产品展示货架,货架在显眼处标志出企业名称或产品商标。
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在东莞市内组织举办会展活动的会展企业,或服务于会展业的商(协)会和社会团体。
1.支持举办重点展会,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展览面积2万平方米或以上,且展期在3天或以上的展会,对举办单位按场馆租金实际发生费用按每天2元/平方米给予支持,最多支持5天,每个展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60万元。
2.支持新办或引进展会,在我市专业展馆新办或引进展览面积1万平方米或以上,且展期在3天及以上的各类专业展会,给予15万元支持,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或由国家行业协会主办的支持标准提高至30万元。以上展览面积每增加5000平方米的,给予6万元支持,每个展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3.支持举办镇街(园区)特色展会,在我市非专业展馆举办展览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且展期在3天及以上的展会,对举办单位按实际宣传投入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个展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1)在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6)展后报告(包括不限于展会基本情况、招商招展情况、活动举办情况、整体成交情况、下届办展计划等信息);
(1)在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4)项目上一届在市外地区举办的证明材料,如场地租赁合同、场地发票复印件等(引进展会提交);
(7)获得UFI认证、国家行业协会主办的文件或证明材料(属于UFI或国家行业协会主办的提供,不属于的不需提供);(8)展后报告(包括不限于展会基本情况、招商招展情况、活动举办情况、整体成交情况、下届办展计划等信息)。
(1)在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8)展后报告(包括不限于展会基本情况、招商招展情况、活动举办情况、整体成交情况、下届办展计划等信息)。
2.在申报指南公布之前和公布之后一个月内发生的会展项目,申报材料各阶段申报期限适当延迟至申报指南公布后三个月内,逾期不再受理。
5.镇街(园区)特色展会应当与当地产业关联度较高。所支持的宣传费用是指展会通过电视、电台、报刊、杂志、网络、户外广告、宣传单张、发布会、推介会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所发生的费用。
结合企业近年来的实际经营、业务开展等情况,由镇街(园区)按照《重点住宿、餐饮企业评分表》(评分表详见附件2)对企业进行评分,评分完成后,市商务局聘请第三方进行评审并核定企业的最终得分,按照得分情况进行排名,排名前20的企业纳入东莞市住宿餐饮重点企业名单,给予每家企业6万元支持。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申请表及承诺书原件;
2.企业在广东省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首次填报的调查单位情况表,需由系统导出PDF版本且带水印;
3.广东省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生成的当年12月《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表》(资料须由系统导出且带水印,加盖企业公章,且需镇街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并盖公章);
4.需提供经镇街(园区)商务部门确认盖章的门店营业面积有效证明材料,如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等;
5.在册员工数量及证明材料、食品安全等级证明材料、获得荣誉情况(如有)、参与菜品相关标准制定(如有)、建设粤菜展示馆(如有)等佐证材料。(资料须加盖企业公章,且需镇街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并盖公章)。
1.支持对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2.我市住宿餐饮重点企业按照一年评选一次的原则,重点企业名单有效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满后重点企业名单自动失效。下一年度评选重点企业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实际情况由镇街推荐,继续参与下一年度重点企业评选。
3.原则上每年评选20家企业纳入我市住宿餐饮重点企业名单,若出现因同分导致超过20家企业时,则所有并列的企业均可纳入重点企业名单。
4.如果申请企业出现过重大安全事故或食品安全事件,则该企业不可参与该项资金的申请资格。
首店开设:支持范围时间内,截至申报日期正常营业且持续营业时间满180天,与招引企业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的知名零售业、餐饮业品牌首店。
首店招引:支持范围时间内,成功招引上述符合要求的知名零售业、餐饮业品牌首店,且在东莞实际运营的商场或商业综合体运营企业。
首店开设:对申报截止时间前属于东莞市限额以上的首店企业,给予15万元的支持;对其它类型的首店企业,给予5万元的支持。
首店招引:申报截止时间前,招引的首店属于东莞市限额以上的,给予招引企业10万元的支持;招引其它类型的首店企业,给予招引企业3万元的支持。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品牌门店与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签署加盖公章的入驻合同复印件(含商户楼层门牌号、经营面积、合作年限、租约信息等);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申报单位与品牌门店签署加盖公章的入驻合同复印件(含商户楼层门牌号、经营面积、合作年限、租约信息等);
知名品牌:被纳入世界品牌实验室《世界品牌500强》《亚洲品牌500强》、德勤《全球奢侈品力量》、品牌金融《全球餐饮品牌价值25强》等排行榜(以最新发布为准)的品牌;被纳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名单》、世界品牌实验室《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胡润研究院《胡润品牌榜》、品牌联盟《中国品牌500强》、胡润研究院《胡润中国餐饮连锁企业投资价值榜TOP50》、广东省连锁经营协会《广东连锁TOP100榜单》、广东省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广东餐饮百强榜单》等排行榜(以最新发布为准)的品牌。
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积极参与东莞市跨境电商数字贸易示范项目建设且具备自有品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企业参与东莞市跨境电商数字贸易示范项目,对其购买和使用的跨境电商咨询诊断、独立站建设、独立站运营、合规经营、数字营销、跨境支付、跨境物流、供应链管理、跨境电商人才培训等产品和服务,按产品和服务总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100万元。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2.东莞企业与跨境电商数字贸易示范项目运营服务商签订的合同或相关合作证明;
3.园区规划科学合理,功能定位准确,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特色明显,符合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与配套服务要求,得到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的认可或支持;
4.园区基础设施健全,具有科学、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园区建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为入驻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仓储运输、报关清关、支付结算、培训咨询、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申报等至少3个公共配套服务;
5.园区能集聚一定数量的跨境电商企业和相关运营服务机构。其中,功能型园区要有海关入驻,能为跨境电商进出口提供监管服务功能;产业型园区要有跨境电商实体企业集中入驻,以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发展为主要目的。园区内要有一半以上的企业从事跨境电商业务(包括平台型跨境电商企业、贸易型跨境电商企业及服务型跨境电商企业等企业);
6.园区配备一定数量专职管理人员,或委托成熟专业的运营服务团队负责跨境电商园区运营建设工作,能定期向政府报送统计数据和资料;
7.园区及入驻企业诚信合规经营,支持时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结合园区近年来的实际经营、业务开展等情况,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跨境电商园区,按照园区支持时间内的实际建设或经营投入(增资扩产、设备更新、场地租赁、装卸搬运费、完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加强整体规划布局和商业策划、引进企业和知名品牌、规范管理运营、建立优化数据监测体系、鼓励企业纳统、举办产销对接活动等项目)给予不高于50%比例的支持。
1.上一年度园区在莞的跨境电商业务规模达100亿元以上,最高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2.上一年度园区在莞的跨境电商业务规模达200亿元以上,最高支持不超过300万元。
3.上一年度园区在莞的跨境电商业务规模达300亿元以上,最高支持不超过500万元。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2.园区相关情况报告,包括园区基本情况、软硬件设施情况、中长期发展规划、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运营管理情况,以及园区和入驻企业合规经营情况,园区系统功能介绍和运行截图等;
4.园区入驻企业清单,包括入驻企业汇总清单,跨境电商企业汇总清单,需列清楚企业上一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
5.园区内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证明材料,包括海关报关单、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园区在支持时间内的实际建设或经营投入(增资扩产、设备更新、场地租赁、装卸搬运费、完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加强整体规划布局和商业策划、引进企业和知名品牌、规范管理运营、建立优化数据监测体系、鼓励企业纳统、举办产销对接活动等项目)的合同/协议、发票、转账记录、汇总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对在2023年以来,首次获得国家级或省级公共海外仓认定的主体企业,给予海外仓运营方一次性资金扶持30万元。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2.对首次获得国家级或省级公共海外仓认定的,提供有效的国家级或省级海外仓认定文件进行申报;
3.运营时间满1年以上的海外仓的相关合同、付款凭证、相关费用票据复印件;
4.海外仓运营情况介绍(包括基本情况、服务功能介绍、未来两年业务拓展计划等);
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依法纳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5.支持时间内开展跨境电商业务规模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2000万元)。
对企业在支持时间内向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缴纳的服务费、营销费,以及企业在支持时间内缴纳的产品国际认证费和专利费,均予以50%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不超过20万元。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5.支持时间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规模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2000万元)的相关证明(包括报关单及汇总清单,报关单的申报日期应在支持时间内);
6.企业向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缴纳的服务费、营销费的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明(发票及转账凭证的日期应在政策支持时间内,并按两者金额较小的50%核算支持金额);
7.企业缴纳产品国际认证费和专利费的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明(发票及转账凭证的日期应在政策支持时间内,并按两者金额较小的50%核算支持金额);
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制造企业(含制造企业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全资子公司):
在内贸电商平台开设网店的我市制造企业(含制造企业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全资子公司),通过销售企业自产品的订单量达到一定标准的,对企业在支持时间内向电商平台缴纳的服务费、营销费予以50%支持。
1.在支持时间内,企业在第三方平台的订单量超过30万单,或企业自有直播账号全网粉丝量超20万且订单量超过10万单的,最高支持不超过5万元。
2.在支持时间内,企业在第三方平台的订单量超过60万单,或企业自有直播账号全网粉丝量超50万且订单量超过20万单的,最高支持不超过10万元。
3.在支持时间内,企业在第三方平台的订单量超过90万单,或企业自有直播账号全网粉丝量超100万且订单量超过30万单的,最高支持不超过20万元。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3.提供能够直观证明企业开设网店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如企业网店、直播账号的相关证明材料,网店及账号名称、平台归属、粉丝量截图等;支持时间内电商平台后台的销售记录截图(含网店和直播销售额、订单记录等)、网络支付端口数据凭证以及物流配送单凭证(提供电子版);
4.企业向电商平台缴纳的服务费、营销费等费用的发票、转账记录(含扣款记录)、汇总清单等相关证明;
按直播基地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50万元(支持费用类别限于场地租赁、装修、设备购置)。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2.产业带+直播电商基地的发展情况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定位及运作机制说明、与东莞市特色产业结合情况、管理制度说明、软硬件设施说明、运营团队建设情况、创新应用或创业孵化相关措施及具体做法成效、提供公共服务情况以及辐射带动作用说明、未来发展规划等;
3.可以证明产业带+直播电商基地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且直播间数量超过5间的平面图;
4.可以直观展示产业带+直播电商基地的直播间、选品间、培训室等配套设施的有关照片与视频(视频提供电子版);
5.可以证明产业带商家入驻数量的有关材料,如平台后台截图、有关合同或协议等;
8.申报场地租赁费用的企业需提供租赁场地的合同、发票、汇款单据等相关证明材料(场地租赁费用的支持时间范围不超过12个月);
9.设备购置包括摄像头、麦克风、直播支架、灯光设备、货架及幕布等已列明的基础物料。申报此项费用的需提供相关购买记录、转账凭证以及发票等证明材料;
1.企业属于规模以上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批发业或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
4.企业有建设和运营电商平台(电商平台是指注册地在东莞市的企业自行开发、建设、运营的电子商务平台。平台为企业自身提供产品线上营销,或向有需求的商家提供进驻服务,为有需求的商家提供线上销售服务)。
1.对支持时间内平台的SKU(库存量单位)规模达到1000个以上,成交量达到2万单以上,注册用户数达到3万个以上的平台,对企业支持时间内产生的系统开发运维费、平台推广费予以50%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25万元。
2.对支持时间内平台的SKU(库存量单位)规模达到2000个以上,成交量达到4万单以上,注册用户数达到6万个以上的平台,对企业支持时间内产生的系统开发运维费、平台推广费予以50%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50万元。
3.同一申报主体在近3年内(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只可申请一次,同一个企业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支持。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原件及承诺书原件(需要有清晰的水印);
2.企业属于规模以上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批发业或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的证明材料;
4.提供能够直观证明企业平台规模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名称、权属关系、基本情况、功能介绍、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证明(线上平台销售页面截图、网址等)、SKU(库存量单位)清单、注册用户清单、网络销售订单证明(后台交易情况截图、银行或金融平台收入流水等)等情况;
5.企业支持时间内产生的系统开发运维费、平台推广费等费用的发票、转账记录、汇总清单等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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